奖学金设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推进面向全体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努力成才,特制定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办法。
一、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在该学年内按照教学计划参加所有必修课、考查课课程考试且均在及格以上(以教务处认定成绩为准)。
4.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格以上(以教务处认定成绩为准,含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参加保健班者)。
5.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体检合格能参加献血。
二、奖学金的名称和标准
奖学金设素质单项奖和素质综合奖。
1.素质单项奖分类和申领条件
素质单项奖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等某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分设:品德优秀奖、学习优秀奖、体育优秀奖、社会工作奖、学术科研奖、突出贡献奖、其他单项奖共七类。
申领条件为
品德优秀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学习优秀奖:必修课成绩在全班排名前30%以上者(第三年度,英语成绩须通过国家四级考试)。
体育优秀奖:在市级以上高校运动会和其它正式单项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者、打破学校体育运动项目纪录者、参加体育锻炼表现突出者。
社会工作奖:担任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责任人,任职满一年,工作积极且取得良好业绩者。
学术科研奖:公开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文章或出版学术著作者、取得有影响科研成果者。
突出贡献奖:在代表学校参加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者。
其他单项奖:在以上未列入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2.素质综合奖申领条件
素质综合奖用于奖励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在素质单项奖基础上评定。凡获得学习优秀奖及其它两项以上素质单项奖者,且体育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方可取得申领素质综合奖的资格。
三、奖学金额度及比例
素质综合奖 1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品德优秀奖 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学习优秀奖 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体育优秀奖 5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社会工作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学术科研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突出贡献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其他单项奖 300元/学年 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获得素质综合奖者,不再重复享受单项奖;获得单项奖者,不受单项奖数目的限制。同一原因不得重复申领多项奖项。
四、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1.组织
(1) 学校成立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校团委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
(2) 各系成立系级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担任,组员包括各班的指导教师。
(3) 各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7人奖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奖学金评审工作。
2.程序
(1) 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奖学金评定工作并按比例划定奖学金名额。
(2) 学生自愿向本班奖学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由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申领条件和比例、在系评定小组成员指导下进行初评。部分素质单项奖可在评议小组的组织下由全体同学投票选出。系评定小组可根据本系学生情况对各班各素质单项奖比例进行微调,但总比例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如有增减名额等特殊情况报学生处审定。
(3) 初评结果报系评定小组复核。
(4) 团委可向系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名校团委、学生会、广播台、社团等主要学生干部获社会工作奖的候选人,但总比例一般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如有增加名额等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处审定,所增加名额不得超过规定名额的20%。
(4) 复核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最后由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由学校公布该年度奖学金获得者。
五、补充说明
1.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参加评定。
2.严格按照申领条件评定各项奖学金。如某单项奖学金需要调剂,须经学生处批准,奖励额度按照实际评定奖项额度发放。
3.综合素质奖不得拆分评定,可转换为某单项奖学金评定,奖励额度按照实际评定奖项额度发放。
4.评定第三年度的奖学金时,英语、体育成绩供参考不记入总分。
5.班级人数的计算:
(1)上学年变更学籍的,班级人数按当前实际人数计算;下学年变更学籍的,班级人数按上学年人数计算。
(2)上半学年转系、转专业的,参加现所在班级的评定;下半学年转系、转专业的,参加原所在班级的评定;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为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从2000年起实行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一、贷款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均可提出助学贷款申请。
二、申请材料
包括学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贷款申请书、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贫困证明、父母及一位亲属(有独立家庭且有家庭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编、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三、贷款额度
助学贷款总额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标准(包括学费与基本生活费)。
四、助学贷款的领取发放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或每年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
五、利息
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利息自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利率政策执行
六、还款
借款学生离校时要与经办银行办理借款转移手续后方可离校。毕业后1至2年后开始还款,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
七、违约后果
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凡符合申请助学贷款条件且有意贷款的学生,由奖贷勤办公室在指定时间(校内通知)内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再由经办银行统一组织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中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或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提供劳务服务,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深化素质教育,加强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处奖贷勤办公室是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1.凡面向本校学生的具有勤工助学活动意义的岗位信息发布、聘用、工作考核、薪金发放及对聘用学生的奖惩均须经过奖贷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面向学生的勤工助学中介活动。2.校内各部门需编制外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报人事处进行岗位核定。
二、为保护学生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校学生均不得参加未经奖贷勤办公室核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擅自参加者,后果自负,学校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和用工需求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聘用双方,均应遵守协议或约定,如必须变更或终止,应经过奖贷勤办公室。
五、勤工助学活动不能替代各种公益性劳动和各种教学实习劳动。
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业余原则,其时间、场所,不能挤占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时间和场所。
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八、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需向考生说明的问题
我校还设有各种等级的特困补助,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