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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我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凸显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等学科的优势和特色,以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为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管理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颁发的专业课考试合格证。我校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省统考子科类为播音编导类,环境设计专业的省统考子科类为美术类。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课校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的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学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控制线,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相关专业文化课成绩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2.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编导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位次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4.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 专业水平复核

  第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及文件要求,学校对当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新生,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水平复核。

  第七章 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四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学校当年收费公示。

  第十五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学校当年奖贷学金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邮编:710100;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029—81556128;西安财经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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