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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录取批次的安排

  一、上海市在提前批次录取;

  二、其他省市在第一批次重点高校录取;

  三、北京市非通用语种在提前批次录取;

  四、国防定向生在提前批次录取;

  五、部分省市个别专业在提前批次录取,请考生关注各省招生计划的公布。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北京大学没有艺术类专业的招生。

  加分政策

  严格加分调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项目如果省级招生委员会给予加分,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均予以承认,分值最高20分,不累计,按实际考分分专业录取。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之外的加分项目不予承认。(少数民族、三好学生的加分可承认)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北京大学对所有符合参加高考的考生均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2005年北大按院系招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调剂专业的压力,在录取院系内部专业则基本由自己选择,不存在转专业的情况,满足了学生的专业志愿;

  如果入学后对所学院系内部所有专业均不感兴趣想改学其它院系的专业,有以下途径:

  一是入学后第一学年的下学期,可以申请转系或转专业,双方院系许可,需经过一定的测试(目前正逐步放开转系的限制),合格者可以转系(部分保护专业的保送生和降分录取的学生不允许转系);

  二是可以选修双学位,如统计学、经济学、电子商务、国际政治、艺术学等,还可以辅修其它专业。毕业时可以取得两个毕业证书(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或两个学位证书(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

  三是在毕业时保送或报考硕士研究生时进行专业调整。

  其它

  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北京大学纪委及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九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可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数及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3—10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对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降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降分。

  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对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和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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